第十七條 乙方應依甲方公布之各項經由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收費標準,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
前項詳細收費標準資料,應於媒體、電子網站及甲方各營業場所公告或書面通知乙方,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資費調整時亦同。
第十八條 甲方之收費標準,得因經營成本及其他相關因素之變動,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之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後調整之;資費之調整,應於該辦法規定期限前,在媒體、電子網站及甲方各營業場所公告或書面方式通知乙方,該收費標準資料,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十九條 甲方每號電話按月向乙方收取月租費,另按通信時間、通信次數或傳輸量計收通信費。
乙方租用本業務期間申租及退租當月未滿一個月,應按日收費,其日租費以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收;但其租用期間未滿一個月而終止者,其月租費以一個月計算。
乙方因欠費或違反法令致遭暫停通信,其暫停通信期間,仍應繳付月租費,但暫停通信應繳付月租費之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第二十條 乙方辦理申裝設定時,應繳納保證金,作為其依本契約規定應付一切費用之擔保。本契約終止時,甲方得以此項保證金充抵乙方積欠之各項費用;如有餘額,甲方應於次月出帳日起十日內無息退還,乙方如有使用國際漫遊服務者,最遲不得逾四十五日內無息退還乙方。
第二十一條 本業務終端設備(手機及用戶識別卡)由乙方自行管理使用,如交由他人使用者,乙方仍應負責繳付該費用。
第二十二條 乙方溢繳或重繳費用時,同意依甲方營業規章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充抵次月應付之費用或以支票返還溢繳金額等方式退還與乙方。如乙方不同意充抵,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充抵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甲方應於終止租用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第二十三條 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依甲方寄發之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繳納全部費用。
乙方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通知暫停其通信,經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甲方得逕行終止租用。其積欠未繳費用,甲方有權先自保證金內扣抵,不足之數再依法追討。經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甲方得暫停該乙方其他無線電話通信服務。
乙方因未繳費致被停止通信,甲方應儘速於其繳清全部費用通知甲方後,二十四小時內恢復通信。
第二十四條 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暫緩催費及暫停通信。
第二十五條 乙方同意各項通信紀錄均以甲方電腦紀錄資料為準。但如有本契約第六章第三十四條被盜拷、冒用,第六章第三十五條遺失或被竊之情形者,依其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均由甲方製發收據或發票交乙方收執;如有遺失,乙方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
所有以甲方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蓋有甲方之圖章始生效力。
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有無繳費均以甲方紀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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