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通信時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察覺或接到用戶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 第三十五條: 用戶使用本業務而拒不繳費者,應追繳其應付之費用。 用戶同意各項通信記錄均以本公司電腦記錄資料為準。但如有本規章第四十三條被盜拷、冒用,第四十四條遺失或被竊之情形者,依其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用戶繳納之各項費用,均由本公司製發收據或發票交用戶收執;如有遺失,用戶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 所有以本公司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有本公司之圖章始生效力。 用戶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有無繳費均以本公司記錄為準。